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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4年版)

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4年版)

2025-01-27

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4年版)

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4年版)

索引号01104333X/2025-04003发文日期2025-01-27
发布机构湖北省财政厅文号
分类财政效力状态有效

执法主体(单位名称): 湖北省财政厅

序号事项行政执法执法依据执法范围
名称职权类型
1对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及申请执业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2014年修正)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全省注册会计师行业
2对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及申请执业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2014年修正) 第二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二十八条全省注册会计师行业
3对外国会计师事务所办理境内事务、内地临时执业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2014年修正) 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全省注册会计师行业
4对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7号,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应缴财政收入的企业和个人
5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行为的行为处罚。行政处罚《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7号,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四条第一款全省财政管理领域
6对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7号,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六条第一款;《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4号)第四十二条全省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印制企业(个人)
7对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7号,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七条全省财政管理领域
8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财政法规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9对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违反开票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收费公路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17号)第五十一条全省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
10对违反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87号)第三十九条全省企业
11对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根据2024年6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四十条应依法办理会计事务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12对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根据2024年6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一条应依法办理会计事务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13对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根据2024年6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二条;《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87号) 第四十条应依法办理会计事务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14对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注册会计师违反执业许可监督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2019年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二条第一项、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全省注册会计师行业
15对违反执业准则、规则执行审计业务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2014年8月31日修订)第三十九条 、第二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2019年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条 、第六十七条全省注册会计师行业
16对会计师事务所违反《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2019年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二条第二项至第十项规定的处罚行政处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2019年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二条第二项至第十项、第六十八条全省注册会计师行业
17对会计师事务所不按规定接受审批与监督的处罚行政处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九条全省注册会计师行业
18对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7号,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五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2006年7月1日发布,依据2017年12月4日财政部令第90号《财政部关于修改〈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等6部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五十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2019年3月29日第二次修改)第五十二条;《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已废止,湖北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2024年3月27日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第六条、第四十二条全省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单位
19对评估机构出具虚假评估报告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四十八条;《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2001年财政部令第15号,2002-01-01实施))第三条、第五条全省资产评估行业
20对资产评估机构冒用其他机构名义执业、以不正当手段开展业务等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6号,2011年8月11日发布的《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4号)同时废止)第六条 ;《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2001年财政部令第15号) 第三条、第七条 、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二条全省资产评估行业
21对评估专业人员违反评估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6号,2011年8月11日发布的《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4号)同时废止)第六条 ;《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2001年财政部令第15号) 第三条、第七条全省资产评估行业
22对国有资产评估中资产评估机构违反商业秘密保护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2001年财政部令第15号)第三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全省资产评估行业
23对国有资产评估中资产评估机构违反准则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2001年财政部令第15号)第三条、第十三条全省资产评估行业
24对国有资产评估中资产评估机构阻挠监督检查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2001年财政部令第15号)第三条、第十四条全省资产评估行业
25对委托人在法定评估中违法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五十二条 ;《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6号)第六条 ; 《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2001年财政部令第15号) 第三条全省资产评估行业
26对评估行业协会违反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2016年)第五十三条全省资产评估行业
27对金融企业违反财务管理制度规定行为的行为处罚行政处罚《金融企业财务规则》(2005年财政部令第42号)第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 金融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金融企业及其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一)不按照规定建立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二)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明显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统一的财务管理规章制度相抵触,且不按财政部门要求修改的;(三)不按照规定提供财务信息的;(四)拒绝、阻扰依法实施的财务监督的。全省金融企业
28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等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年8月31日修订)第七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658号,2014年12月31日颁布)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八条全省省级政府采购领域
29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采购活动中有违反政府采购法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年8月31日修订)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658号,2014年12月31日颁布)第六十六条、《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2013年12月19日颁布)第五十一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2017年7月11日颁布)第八十一条全省省级政府采购领域
30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年8月31日修订)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八条全省省级政府采购领域
31对供应商违反中标、成交规定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年8月31日修订)第七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658号,2014年12月31日颁布)第七十二条;《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2013年12月19日颁布)第五十四条全省省级政府采购领域
32对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的违法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年8月31日修订)第七十八条全省省级政府采购领域
33对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年8月31日修订)第八十二条全省省级政府采购领域
34对采购人违反采购管理规定的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658号,2014年12月31日颁布)第六十七条;《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2013年12月19日颁布)第五十二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2017年7月11日颁布)第七十七条全省省级政府采购领域
35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规定实施采购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658号,2014年12月31日颁布)第六十八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2017年7月11日颁布)第七十八条;《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2019年11月27日颁布)第十六条全省省级政府采购领域
36对集中采购机构违规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658号,2014年12月31日颁布)第六十九条全省省级政府采购领域
37对采购人员违反回避规定的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658号,2014年12月31日颁布)第七十条全省省级政府采购领域
38对供应商虚假投诉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658号,2014年12月31日颁布)第七十三条全省省级政府采购领域
39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违反评审规定的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658号,2014年12月31日颁布)第七十五条;《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2013年12月19日颁布)第五十五条全省省级政府采购领域
40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质疑、答复、投诉规定的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2017年12月26日颁布)第三十六条全省省级政府采购领域
41对投诉人虚假、恶意投诉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2017年12月26日颁布)第三十七条全省省级政府采购领域
42对主管预算单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政府采购框架协议管理规定的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三条全省省级政府采购领域
43对供应商违反政府采购框架协议管理规定的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五条全省省级政府采购领域
44对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的处理行政裁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年8月31日修订)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2018年3月1日施行)第五条第二款全省省级政府采购领域
45对资产评估行业的行政检查行政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2016年)第七条、第四十条 ;《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6号)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全省资产评估行业
46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执业许可情况的行政检查行政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五条《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四十五条、 四十六条全省注册会计师行业
47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情况的行政检查行政检查《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财政部关于修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2部部门规章的决定)第十七条全省代理记账行业
48对单位会计资料的行政检查行政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根据2024年6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目、第(二)项、第三十一条应依法办理会计事务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49对金融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行政检查行政检查《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第四条 、第六条全省金融企业
50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行政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年8月31日修订)第十三条、第五十九条全省省级政府采购领域
51对财政票据监(印)制、使用、管理等情况的检查行政检查《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4号)第四条第三款、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全省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和财政票据印制企业
52对彩票监督管理工作的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彩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4号)第五条;《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6号)第五条全省彩票管理领域
53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行政检查行政检查湖北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2024年3月27日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全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单位
54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行政检查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2009年3月17日财政部令第54号公布 2009年5月1日实施)第九条第三项全省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领域
55对国有资产收益的行政征收行政征收《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财政部令第35号,2006年7月1日发布,依据2017年12月4日财政部令第90号《财政部关于修改〈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等6部规章的决定》修订)第八条、第三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财政部令第36号,根据2019年3月29日《财政部关于修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改)第六条、第二十九条;《湖北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2024年3月27日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二条全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单位
56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认定行政确认《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全省企业所得税应税企业
57对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的行政备案行政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2014年修正)第三十四条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
58对金融企业资产评估报告的行政备案行政备案《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47号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全省金融企业
59对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行政备案行政备案《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第八条全省金融企业
60对资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的行政备案行政备案《资产评估法》第四十条;《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6号)第二十三条省直管市资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
61对资产评估协会章程的行政备案行政备案《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6号)第三十七条省级资产评估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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